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7160000014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7-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16日我局对“第七师126团综合医院建设项目”“新疆锦琅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万吨硫酸钾、10万吨盐酸建设项目”等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16日-2024年7月2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2-6687676
传 真:0992-6687676
通讯地址:第七师胡杨河市车排子路147号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6室
邮 编:834034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师市环审〔2024〕53号 | 2024-7-16 | |
2 |
| 师市环审〔2024〕54号 | 2024-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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