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0900000004 | 发布机构: | 残联 |
生效日期: | 2024-12-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解读《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方案》
解读《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方案》
2021年11月,兵团残联下发了《兵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新兵发〔2021〕32号),师市残联结合实际制定了《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方案》。《方案》重点对残疾人托养、“两项补贴”提标、残疾儿童康复标准提标、自主创业补贴等方面做的规定。现就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
政策依据:
1、2021年3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残联等21部委联合下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规定:(62)残疾人托养服务。支出责任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执行。
2、2021年8月23日中国残联办公厅《“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规定(三)服务形式:各地可以通过寄宿、日间照料或居家等多种形式开展项目。(五)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平均1500元的标准补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接受各种形式的托养服务。各地可以整合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慈善资金等多种资金渠道,按照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布局、服务能力、市场情况等研究确定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实际补助标准。
3、《兵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新兵发〔2021〕32号)规定:落实托养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推动有条件的师市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
政策依据:
1、2016年7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发《兵团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各师市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何持续情况,研究具体的补贴标准。
2、《兵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新兵发〔2021〕32号)规定:全面落实并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残疾人家庭,重度护理补贴覆盖至智力、精神三、四级残疾人。鼓励有条件的师市提标扩面。
三、残疾儿童康复年度补助资金从1.2万元提高到2万元。
政策依据:
1、2019年1月21日兵团残联、兵团财政局等10部门印发了《兵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兵残联发〔2019〕2号)第九条规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标准不低于12000元。以上救助标准为兵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根据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师市可依据本地实际提高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
2、《兵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新兵发〔2021〕32号)规定: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适时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四、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际经营一年以上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0元的自主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
1、2020年2月27日兵团残联、兵团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就业创业残疾人发放生活困难补贴的通知》(兵残联发〔2020〕2号)。《通知》规定: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的残疾人,按照每户不低于3000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且由残疾人个体从业创办的安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不少于5人的残疾人扶持性就业机构,按不低于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资金来源为:师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兵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新兵发〔2021〕32号)规定: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辅助性就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扶持办法和奖励措施,研究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创业补贴、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明确给予自主就业创业残疾人和招录(聘)残疾人用人单位的各项补贴和奖励标准,有效调动残疾人就业和各类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第七师胡杨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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