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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0900000003 发布机构: 第七师办公室 胡杨河市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4-12-09 废止日期:
文 号: 师市办发〔2022〕6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贯彻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 发展规划的方案》的通知

来源:第七师胡杨河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2024-12-0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贯彻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方案》的通知

 

各团场,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方案》,经师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七师办公室 胡杨河市政府办公室

             20223月15日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

规划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工作要求,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新兵发〔202132号),师市人民政府重点对残疾儿童康复、残疾人托养服务、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等方面,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残疾儿童康复

为了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规定如下:

(一)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应为0—18周岁,有康复需求、适应指征和康复意愿

2.具有第七师胡杨河市户籍或持有第七师胡杨河市居住证。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

(二)残疾儿童康复补贴标准

听力言语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救助补贴不低于20000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救助补贴不低于20000元。

(三)工作流程

按《兵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兵残联发〔2019〕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残疾人托养服务

(一)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是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 37516-2019)规定,处于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二)服务内容

残疾人托养服务,是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 37516-2019),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主,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三)服务形式 

通过寄宿、日间照料或居家等多种形式开展项目。寄宿制托养服务,指采用24 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指采用在社区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居家服务,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以上门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中、不适宜或不愿意到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四)补助范围和方式

   资金拨付至各级各类、能够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寄宿制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服务机构等用于补助服务对象接受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得向服务对象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支出。

(五)补助标准

机构每服务一名残疾人,补贴每年不低于1500元。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七师胡杨河市辖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助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补贴形式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经审核后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三) 申办程序和管理办法

1.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连队、社区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逐级审核

连队(社区)收集汇总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基本情况、提交的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团场审核。团场完成申请对象信息审核后,在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经济收入(享受低保)情况、家庭住址、补贴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3.资金发放

由师市各单位按月发放补贴资金。

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与标准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的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补贴条件

1.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

2.残疾人证与营业执照的姓名必须一致。使用残疾人证进行挂名经营,不享受补贴。

(三)申领程序

  1.自愿申请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由残疾人向所在单位残联提出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本、营业执照、银行卡复印件各一份。

  2.逐级审核

  团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查,符合条件的,报师市残联。

   师市残联依据规定对申请人就业创业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师市残联报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3.定期复核

  每年10月份,各单位要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复审,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4.资金发放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每年由师市残联发放一次。

本方案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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