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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发布时间:2022-08-01 15:48:3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自2016年8月25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第7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 

     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有安全评估报告; 

    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6.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7.有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二批)的通知》(师发〔2021〕7号)附表第12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责任主体 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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