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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发布时间:2022-08-01 15:39:5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地方性法规】《新疆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43号)【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108项“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责任主体 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推送的联合验收相关材料完成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核验意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 4.送达责任:制发规划条件核验文书,送达并信息公开。联合验收未通过的,反馈给建设单位,督促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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