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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案件的核查

发布时间:2022-08-01 15:36:1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举报案件的核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2日应急管理部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应急管理部令第16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100项“对举报案件的核查”。


责任主体 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到举报线索后,初审基本信息,判断是否属于本辖区管辖,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移送相关单位受理;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做好记录,填写举报案件相关表格并按流程上报,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2.核查责任:2名以上的调查人员向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 3.审查责任:核查组将核查情况报开发区管委会集体讨论,对核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作出是否予以处罚及处罚额度的决定;对举报属实的,提出对举报人的奖励意见,对举报不属实的依法处理。 4.移送责任: 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反馈责任:举报调查结束后,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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