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许可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许可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79项“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许可”。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批准许可证并依法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