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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2-08-01 13:28:1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的审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76项“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的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76项“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的审批”。


责任主体 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需要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开展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信息公开。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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