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34号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67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和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开发区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并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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