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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发布时间:2022-08-01 13:14:5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通过,建设部令139号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101项 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实施部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60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责任主体 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清单(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核准文书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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