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职权依据 |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第七条 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自治区技术改造备案项目投资权限的通知》(新经信规划〔2016〕235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无论规模和投资额度大小,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确定县市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权限。要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加快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明确时限,优化流程,切实提高项目备案效率,推进项目建设。自治区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技术改造备案项目投资权限的通告》(新经贸技改〔2007〕467号)文同时废止。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的通知》(兵工信规投〔2013〕133号)规定: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无论项目规模和投资额度大小,均由项目所在师(含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兵团相关发展规划予以备案。 【规范性文件】《〈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5号)附件 《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第83项 备案:各师工信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各师工信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兵团工信委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54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和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加强对技术改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