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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和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

发布时间:2022-08-01 13:06:57 浏览次数: 【字号: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4年5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公布,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4号)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7〕52号)                                                第三条 兵团、师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兵团、师市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53项“企业投资项目和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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