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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发布时间:2022-08-01 12:13:3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9年12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22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责任主体 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清单(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批准文书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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