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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08-01 12:02:1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16项“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责任主体 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移交涉嫌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应当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开发区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促通知;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移送责任:依法应当给予拘留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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