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250000007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第七师胡杨河市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 使用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第七师胡杨河市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
使用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08年以来,七师开始大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推动兵团城镇化水平快速提高,团场职工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改善,为稳定职工队伍、集聚人口、履行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证在建保障性住房能够顺利实施,防止“烂尾”,通过盘活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存量资金,尽快完成建设任务。
二、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主要由配租型的公租房和配售型的共有产权住房构成。公租房是指使用中央财政公租房补助资金、援疆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资金和师团筹集资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仅可以出租;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纳入兵团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由师市、团场及有关单位组织,职工个人部分出资、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等政策性资金共同建设的政策性住房,可以出租和出售。
三、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使用范围
租金使用范围按照新兵办发〔2011〕59 号文件精神可用于:一是偿还保障性住房债务和投资补助;二是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出售收入使用范围按照兵建发〔2020〕10号可用于:一是因缺少配套资金建设处于停工和未开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二是建成后的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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