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240000004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第七师办公室 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七师胡杨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七师胡杨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师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师办公室 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第七师胡杨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新兵办发〔2022〕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辖区内所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师市安委会办公室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原则上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师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交办各类安全生产举报事项;负责汇总上报本师市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情况;负责举报事项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接收需要师市有关部门协调或举报人对师市核查结果不满意的举报事项,并进行登记、交办、反馈和奖励。
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师市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举报事项;负责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等;负责向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反馈核查情况并提出奖励意见。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进行认定。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举报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
(六)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
(七)其他不符合奖励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师市财政预算予以解决,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四章 举报办理
第十二条 举报办理工作应当采用“统一接收、分类核查、统一奖励”的模式,即师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接收举报信息,并交办师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分类核查,核查属实后由师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实施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电子邮箱、传真、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 师市安委会有关单位对师市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向师市安委会办公室申请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由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核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反馈核查结果和奖励意见。
第十五条 举报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由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告知举报人。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性奖励,且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奖金,如后举报的线索资料更加详实全面,后举报人可按适当比例与最先举报的举报人共享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鼓励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可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参与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
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准确、详细说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八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与接收举报的部门约定身份辨识代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辨识代码等信息,以便于核实身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领取奖励时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配偶、父母、子女举报相应单位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或者擅自公开宣传报道举报人举报行为,违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向师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交办举报事项时原则上不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但举报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举报途径: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师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92-6687768;电子邮箱:qsaqscjbyx@163.com;来信来访地址:第七师胡杨河市井冈山西路1号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传真:0992-6687573。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师市应急管理局和师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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