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230000005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第七师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七师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师办发〔2019〕26号
各团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七师胡杨河市团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师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七师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
第七师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师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七师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七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资金申请报告、勘察设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行业发展专项规划、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环节的主件及其附件材料编写、评估、审查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师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由财政预算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组成。
第四条 师发展改革委根据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管理前期费并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师财政局负责前期费预算安排及监督;前期费申报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规范使用前期费;师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依法依规对前期费安排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师每年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前期工作费,以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根据财力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用途
第六条 前期费使用范围
(一)对师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项目、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国家非禁止类和非限制类的特色优势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重大民生项目、社会公共事业项目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二)根据国家、兵团和师安排开展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专项发展规划、重大问题研究工作;
(三)重大建设项目谋划;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兵团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规定,需由师审查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和其它审查;
(五)师党委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前期费用途
(一)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及其附件材料编制、勘察设计、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组织等工作开支,以及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购置、工作成果评估和审查等开支,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与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支出。
(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专项发展规划、重大问题研究:主要用于资料收集、规划文本或研究报告编制及相关的招标、劳务报酬、咨询评审、设备材料、技术图书资料等开支,以及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与规划或研究工作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前期费除经济社会发展5年周期规划年度外,一般年度安排用于专项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研究的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可安排前期费的30%,安排用于建设项目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度可安排前期费用70%,5年周期规划年度优先满足重大问题研究、经济社会5年发展规划和相关行业专项规划工作需要。
第九条 前期费优先安排用于符合中央和兵师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投向的项目,适当支持其它建设项目。能够申请国家和兵团前期费的项目在国家和兵团前期费不足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前期费缺额。
第十条 前期费原则上按拨款性质安排,除对促进师生态环境建设、民生改善、社会服务水平提升、城镇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升级突破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经营性建设项目外,原则上不安排一般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前期费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建设后,师发展改革委将该项目已下达的前期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师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5年规划和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师确定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重大工作安排,从每年批准进入七师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中,按照轻重缓急和重要性排序挑选次年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前期工作费。
第十三条 申请安排项目前期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已明确年度前期工作阶段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要求;
(二)已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
(三)已编制前期费支出预算计划;
(四)列入师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入前期费支持范围,对于重点项目或应急项目等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的,需报送师行政常务会、师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安排前期费。
第十四条 前期费申报单位主要为师行业主管部门、团场、园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各行业项目(法人)单位,申报单位根据师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当年度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指导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研究并提出前期费申报项目,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前期费申请及项目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建设项目名称、重要性、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及总投资估算,以及符合国家、兵师党委决策、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说明;
(三)专项发展规划或重大问题研究的主要依据、主要内容、目的、意义及研究可以解决的具体问题等;
(四)前期工作的内容、目标及进度安排;
(五)项目前期费用概算(包括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用款计划及工作进展计划,前期工作总体框架方案,项目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前期费情况等。
第四章 前期费申报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师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前期费安排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统筹研究、综合平衡,编制前期费安排计划,报师行政常务会议、师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师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前期费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费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前期费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履行有关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也可自行开展。
(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期工作的,申报单位应与委托机构签订前期工作协议书(合同),承担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应具备与项目前期工作相适应的资质,承担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等级应满足前期工作基本要求。
(二)前期工作对承担单位资质要求和承担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要求不高,前期费申报单位具备自行开展工作能力的,可以自行开展前期工作。自行开展前期工作的,申报单位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专班、经费开支预算和工作推进时间安排等内容,作为拨付前期费的依据。
第十八条 前期费实行分期拨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期工作的,按照前期费申报单位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前期工作协议书(合同),原则上按三期拨付工作费用,拨付比例为 3:4:3,即签订协议时拨付总费用的30%,完成初步成果再拨付40%,评审通过后拨付余款30%。自行开展前期工作的,按申报单位编制的工作方案,原则上按3:4:3比例分期拨付。对于基建类项目,各申报单位在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前期工作协议书(合同)时,原则上要明确预留总费用5%的保证金作为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指导项目建设的履约保障,待项目完成基本建设程序后拨付预留保证金。
第十九条 在统筹安排好每年前期费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师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前期费,收回的资金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一)对当年项目前期工作未开展的,安排的前期费予以收回;
(二)对当年项目前期工作已开展尚有结余资金的,收回结余资金;
(三)对前期工作因故中途终止的项目,结余的前期费全额收回;
(四)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将前期工作费用纳入总投资的,在项目争取上级部门资金支持和融资成功后,已安排的前期费全额收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前期费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内容的开展前期工作,合理支配和使用前期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前期费申报单位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变更前期工作内容和前期费用途的,须报师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擅自调整变更的,视同截留或挪用前期费。
第二十二条 前期费申报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委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截留、挪用、贪污的,由纪委监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师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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