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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4-12-2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第七师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23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第七师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发201924

各团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七师胡杨河市团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师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七师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第七师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第七师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兵团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政府举债行为的通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七师党委“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一)师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二)师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国外贷款等政府债务性资金;

(四)淮安市省对口支援七师资金;

(五)政府融资平台通过融资借入的各类贷款资金和发行的债券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六)采用PPP等融资模式的建设资金;

(七)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政府性投资建设资金;

(八)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领域:

(一)城镇公共安全服务和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市(城镇)政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精准扶贫、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农村、能源、城建、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协调监督。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预算编制、资金管理和资金统筹平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审计局和其他行业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按照团场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取消团场项目(法人)单位资格,团场不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团场申请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团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各类项目建设需求,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主体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也可以由师认可、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胡杨河市筹建处、天北新区、五五工业园区和纺织工业园区以及师直属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申报、实施。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六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专项规划提出投资项目,开展前期论证,报经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七师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对纳入师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须按照实施先后顺序,谋划好项目筹资渠道。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从师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筛选,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项目资金。每年8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本部门下年度实施项目计划,并按行业对口原则向各团场、园区和企业单位收集下年度计划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9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委报送本部门本行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核,于11月底前报师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师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以师文件进行下达。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委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三年滚动计划,并加强管理。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建设;根据需要,确需建设的,应由建设单位报师批准,经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按要求审核后,增补到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后实施。

 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或筹资方案已基本落实。

第三章 项目前期

 申请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发展改革委提出拟建项目申请,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标核准意见)和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书)审批程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类和公共事业性项目,按审批制管理;与社会资本联合投资建设的产业类项目,根据产业类型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须先由财政局出具主管部门意见,再按程序报批。

第十 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本。

 (一)总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编制可行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

(二)总投资规模在40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编制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上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 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以及建设过程中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 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向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手续。

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时,需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师财政局出具的资金证明、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可研报告审查意见及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 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工程咨询机构应实行竞争择优选定。依据评审意见,综合规划选址、建设用地预审等方面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现场踏勘、征求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文本修改等不计算在规定时间内。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或变更的项目,则重新按程序向发展改革委申报审批。

第十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发改委、水利局、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批复申请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当项目业主及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超出可研批复的10%及以上时,应当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和施工预算,审图中心负责施工图的审批。当施工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5%以上时,应重新审批初步设计或修改施工预算。

第十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向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开展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具体按照《第七师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平台化管理,并联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在兵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办理项目审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林业生态保护评价等手续,涉及环评、林评、安评等评估事项的项目,采取多评合一的方法同步推进。  

第十 实行专家论证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项目,可不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专家论证会,只委托相关专家或机构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十九 专家论证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组织召开,同时邀请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和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参加论证,形成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  凡需论证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和投资规模,原则上依据专业类别从自治区、兵团或师专家库中至少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参加评审。

第二十 师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的团场、园区应当加强配合,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项目服务水平,为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一)行政审批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政府投资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协助办理项目可研、初设、规划、用地、林业、水保、环评、压矿、地灾、勘察设计、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涉及收费项目的,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师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积极筹措和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三)规划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规划方案与土地利用整理、控详规、建筑单体的有机结合,统筹考虑、统一规划;

(四)城镇项目建设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行政管理单位作为征地拆迁主体,切实做好征迁安置工作;

(五)民政部门负责建筑物名称命名、门牌号码编制。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和招标核准意见编制项目招标文件,统一在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严格依法确定和办理。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将工程总造价的30%打入师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确保施工单位于年底前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项目单位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招标等,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加强合同管理。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各单项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从其规定)。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的,结余资金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经营取得的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融资或贷款的,项目经营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及税费后,收益部分首先安排用于还贷付息。

第二十 加强概算调整和合同变更管理。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发改、水利、交通等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由投资概算核定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单项工程合同变更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附《工程变更书》,载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清单、变更概算),由行业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进行工程现场踏勘、评审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师行政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常委会审定。单项工程合同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工程变更增加造价累计在合同价10%以下的,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协商并签字认同,同时报行业部门审核确认。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作为改进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由发展改革委牵头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建立后评价工作机制,并指导和检查各项目单位开展项目自评价工作。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 对经批准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调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由师审计局予以跟踪督办。

二十九 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管,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执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日常监管台账;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开展检查工作,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日常监管工作从投资计划下达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对监管失职、提供虚假项目申报材料等行为将进行处罚问责。

三十 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等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责;师纪委监委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对履职不力的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等监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的协同监管,未经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不得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招投标意见未经核准,不得进行招标活动;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对以财政为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

(三)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验收后,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完成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等单项验收和财务决算。相关职能单位根据相关行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验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 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工作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出现重大失误,经查证属实的,列入黑名单管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

(二)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的;

(四)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七)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工程完工后,未办理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师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天北新区、五五工业园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同于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团场政府投资项目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履行项目管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自治区、兵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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