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706-00004132 | 发布机构: | 统计局 |
生效日期: | 2017-06-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统计数据 |
《统计法实施条例》专家解读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这是统计法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也是统计工作的一件大事。《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对统计工作的战略要求,吸收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改革发展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既是对《统计法》规范的具体化,也是对《统计法》的有力补充。《条例》设定了许多切合当前统计工作实际、能有力推动统计事业发展的创新性制度。《条例》的实施,将会把我国统计法治工作推向新的阶段,将会使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迈上新台阶。
一、强化统计责任担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条例》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明确了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贯穿到整个法律规范中。《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这是法律法规首次明确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这就明确了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保障统计法在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严格执行的法定责任和底线。《条例》第四条还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这就进一步明确了统计调查对象在提供真实准确统计资料方面的责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这就明确了调查机构和人员对统计原始资料质量负有审核的法定责任。所有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效地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二、完善统计体制机制,强化集中统一领导
《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这充分体现了国家统计局对政府综合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这充分体现了国家统计调查和国家统计标准的权威性和执行的强制性。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统计管理体制机制,健全了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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