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260000052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豇豆、辣椒)—12月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2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胡杨河李小华好客蔬菜店(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9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抽检人员在胡杨河李小华好客蔬菜店对其销售的豇豆进行了抽样,样品数量4.3kg,备样数量2.1kg。 2024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2024X-J-SP24722),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10月18日,第七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三执法大队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在胡杨河李小华好客蔬菜店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检查时未见2024年09月10日抽样同批次豇豆。
胡杨河李小华好客蔬菜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排查了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报告了相关处理情况。
二、胡杨河谢欣倬果蔬商行(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抽检人员在胡杨河谢欣倬果蔬商行对其销售的辣椒进行了抽样,样品数量3.2kg,备样数量1.55kg。2024年10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2024X-J-SP27200),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10月25日,第七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三执法大队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在胡杨河谢欣倬果蔬商行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检查时未见2024年09月27日抽样同批次辣椒。
胡杨河谢欣倬果蔬商行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排查了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报告了相关处理情况。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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