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1290000048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1-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复用餐杯11.29)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曙光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曙光幼儿园使用的复用餐杯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单位抽检的复用餐杯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7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2024X-J-SP24709)送达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曙光幼儿园。现场见抽检同批次复用餐杯40个,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
经询问:该批抽检的复用餐杯是用于食品留样,不作为其他用途使用。该批复用餐杯是在该园消毒间流动水池清洗,然后放置消毒柜消毒,因消毒柜不够用,消毒后,留样杯拿出来转移到了保洁柜里,保洁柜未进行紫外线消毒,留样杯在保洁柜里受到污染,导致抽检不合格。
经查,我局在2024年3月28日,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曙光幼儿园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已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曙光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七师市监责改〔2024〕3-088号),责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曙光幼儿园立即按照规定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给予警告处罚(七师市监当罚〔2024〕3-088号)并现场送达。
调查认定的事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曙光幼儿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后,再次抽检时,餐具消毒仍未合格,属于拒不改正情形。同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曙光幼儿园积极整改,新增了1组新的消毒 柜,确保餐饮具消毒全覆盖,并提交整改报告,截止至调查终结之日,未接到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曙光幼儿园因餐具消毒不合格导致身体不适的投诉举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曙光幼儿园使用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餐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11月21日,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 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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