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0230000019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0-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新疆中天聚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4﹞6号
新疆中天聚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6NK93L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云台山街499号盛达广场1-406室
法定代表人:摆明明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对你单位受新疆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编制的《新春公司八号注汽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编制的《新春公司八号注汽站环境影响报告书》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以下质量问题:一是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及结果错误;二是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错误。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8月14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线索移交登记表》、技术评估会会议纪要、进行评估的《新春公司八号注汽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证明案件来源);
2.2024年9月3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被询问人环评单位法定代表人摆明明、环评编制主持人贾启超、编制人员王晓龙)(证明新春公司八号注汽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及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情况);
3.2024年9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4.2024年9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摆明明、环评编制主持人贾启超、编制人员王晓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人、环评编制人的个人有关信息);
5.2024年9月3日由你单位出具的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环评编制主持人贾启超、编制人员王晓龙的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6.2024年9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评编制主持人贾启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资格证书);
7.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4〕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4年10月8日向我局提出2条陈述申辩意见:1、本项目建设主体为一台75t/h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11-2018)中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方法公式与《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2018)中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方法公式基本为同一公式,只有参数名称不同,故计算结果也应为同一结果,不存在核算结果错误。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设计资料可知,本项目脱销采用SNCR工艺,该工艺选用20%氨水作为还原剂。评价考虑氨水在储存过程中存在小呼吸及装卸过程(大呼吸)产生的无组织氨排放情况。因此,本次评价采用固定罐顶的呼吸排放公式对氨水储存及装卸产生的无组织排放量进行了源强核算。本项目氨储罐小呼吸产生氨气量约0.565kg/a,大呼吸产生氨排放量约14.72kg/a,合计产生氨约15.285kg/a(0.0017kg/h)。此外,报告针对无组织胺逃逸提出了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氨罐区应设有防泄漏围堰、氨气泄漏检测设施。氨罐区应安装氨(氨水)流量计。因此,评价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中4.3污染源强核算的要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5.1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5.1.2当建设项目排放的SO2和NOx年排放量大于或等于500t/a时,评价因子应增加二次PM2.5。本项目SO2+NOx排放量之和小于500t/a,故无需计算二次PM2.5。本项目大气污染物评价因子中的PM10为粒径小于10um的颗粒物,其中包含了粒径小于2.5的颗粒物。且参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11-2018)中提出的核算要求,未针对PM2.5提出专门的核算要求及方法。故无需单独测算。2、本项目大气预测输入参数包括气象数据、地形数据、污染源排放数据,根据导则要求,所选气象数据为距离项目区区域50km内的气象站点逐时数据,包括气温、风速、风向、总云、低云等要素,高空气象数据选择距离项目建设区域最近的网格模拟数据,符合导则要求。地形数据选择了建设区域dem数据,该数据范围已完全覆盖预测范围,符合导则要求及模型运行需求。使用的污染源排放数据,按照工程分析结果,结合项目设计过程中烟囱高度、直径、烟温等数据,按照设计运行时间选择排放时段进行输入计算,符合导则中关于源强数据输入要求。根据气象统计结果,区域静风持续时长小于72小时,选择了AERMOD模型进行进一步预测,符合导则要求。预测输入、过程计算、结果输出,均严格按照导则规定要求进行,结果由模型计算输出无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5.1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5.1.2当建设项目排放的SO2和NOx年排放量大于或等于500t/a时,评价因子应增加二次PM2.5。本项目SO2+NOx排放量之和小于500t/a,故无需计算二次PM2.5。故未对PM2.5进行预测分析。
经我局审核,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具体回复如下:
1、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一项陈述申辩意见:根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91-2018)的1.适用范围:适用于执行(GB 13271)的锅炉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1.适用范围: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项目建设一台75吨/小时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因此不适用《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91 -2018)的核算。依据《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环函〔2014〕179号)中“一、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无论其是否发电,均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相关规定,项目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并按《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2018)的相关要求核算污染源强;氨逃逸是指项目SNCR脱硝过程中漏氨逃逸,并非脱硝剂氨水制备、存储过程中的氨泄漏,故不予采纳。
2、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二项陈述申辩意见:项目缺少一次PM2.5的源强核算和预测内容,并非二次PM2.5的源强核算内容。参考《第二届火电行业环境保护研讨会纪要》(火电环境保护中心,2013年12月25日发布),“根据目前已有的实测和研究结果,燃煤电厂烟尘中PM2.5的一次源强与煤质、燃烧方式、除尘方式等因素有关,目前可暂按烟尘总量的50%考虑”,因此,项目PM2.5一次源强按烟尘总量的50%进行计算,故不予采纳。
你单位受新疆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编制的《新春公司八号注汽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及结果错误、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错误等质量问题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之规定。
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规定处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通报批评;
2.对《新春公司八号注汽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贾启超(信用编号:BH018820)通报批评。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