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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0230000019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10-2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新疆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4﹞5号

 

新疆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0MABKY5QF22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128团创业创新产业园区2栋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润华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对你单位委托新疆中天聚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春公司八号注汽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委托新疆中天聚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春公司八号注汽站环境影响报告书》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以下质量问题:一是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及结果错误;二是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错误。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8月14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线索移交登记表》、技术评估会会议纪要、进行评估的《新春公司八号注汽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证明案件来源);

2.2024年9月4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党斌)》(证明你单位委托新疆中天聚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新春公司八号注汽站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情况);

3.2024年9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单位2023年3月9日委托新疆中天聚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新春公司八号注汽站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情况);

4.2024年9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5.2024年9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润华、现场负责人党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人的个人有关信息);

6.2024年9月4日由你单位出具的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党斌的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7.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4〕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因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故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力。

你单位委托新疆中天聚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春公司八号注汽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及结果错误、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错误等质量问题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之规定。

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之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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