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7090000028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8-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姜7.9)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胡杨河惠满客果蔬超市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8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工作人员对胡杨河惠满客果蔬超市经营的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在2024年4月16日购进的姜吡虫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1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 BS24045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BS24045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 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陆(¥196)元整,不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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