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3220000015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3-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师人社监告字〔2024﹞036号)
被告知人:胡杨河市创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30MA78U3AU8M
法定代表人:胡世广 住所地:新疆胡杨河市一二五团团支部柳兴社区人民路(东)661号-2
经查,被告知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按照《兵团第七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稽核整改意见书》(师稽通字〔2024〕0102号)要求给冯玲补缴社会保险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
被告知人未按照《兵团第七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稽核整改意见书》(师稽通字〔2024〕0102号)要求给冯玲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兵团第七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稽核整改意见书》(师稽通字〔2024〕0102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兵0702民初866号相关材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之规定,对被告知人未按照《兵团第七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稽核整改意见书》(师稽通字〔2024〕0102号)要求给冯玲补缴社会保险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柒万伍仟捌佰贰拾壹元壹角肆分(¥ 75821.14)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知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赵富强、乜志伟,联系电话:0992-3902002地址:新疆第七师胡杨河市安远南街921号326室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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