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1280000001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1-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苏**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决字﹝2023﹞14号
苏**:
身份证号码:61**********18
地址:新疆奎屯市*****幢***号
联系电话:1*********8
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日处理番茄1500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22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在8月22日检查时现场基本情况); 2.2023年8月22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王果珍)(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锅炉建设情况、项目验收情况及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 3.2023年8月22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你单位厂区锅炉房、污水处理设施相对位置); 4.2023年8月22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8月22日检查时你单位现场情况); 5.2023年8月23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在8月23日检查时现场基本情况); 6.2023年8月23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卢建功)(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锅炉建设情况、项目验收情况及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 7.2023年8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第七师一二四团天泉润红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日处理番茄1500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师市环审﹝2021﹞54号)(证明你单位日处理番茄1500吨生产线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批复,环评报告表情况); 8.2023年8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农发集团酱业生产日报表》(证明你单位2023年8月生产情况); 9.2023年8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黄尚辉、张玉江、卢建功等同志的任免通知》、会议记录(证明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2023年8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11.2023年8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现场负责人王果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个人有关信息); 12.2023年8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第七师一二四团天泉润红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卢建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第七师一二四团天泉润红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个人有关信息); 13.2023年8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苏清贵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14.2023年8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果珍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15.2023年8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实际负责人卢建功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16.2023年8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卢建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17.2023年8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王果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18.2023年8月22日、8月23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白翔、陈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向你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3﹞2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参照“裁量计算器”选择裁量因子:“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裁定数额,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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