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9220000018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9-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胡杨新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3﹞10号
新疆胡杨新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3288915998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天北新区行知园-天北大道33幢1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栋
我局于2023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第七师胡杨河市垃圾处理厂项目未按照环评及批复相关要求建设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牵头组织了“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并使其通过竣工验收。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9月5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第七师胡杨河市垃圾处理厂项目2023年9月5日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2.2023年9月5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刘哲伟)》(证明第七师胡杨河市垃圾处理厂项目在未按要求建设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完成“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并确认项目代建方和以及验收牵头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2023年9月5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视频和现场照片(证明2023年9月5日第七师胡杨河市垃圾处理厂项目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4.2023年9月5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王栋)》(证明第七师胡杨河市垃圾处理厂项目在未按要求建设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完成“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并对验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确认相关事项);
5.2023年9月5日由第七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证明你单位负责第七师胡杨河市垃圾处理厂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6.2023年9月5日由第七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第七师胡杨河市垃圾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证明第七师胡杨河市垃圾处理厂项目环评中明确要求应建设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7.2023年9月5日由第七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第七师胡杨河市垃圾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证明第七师胡杨河市垃圾处理厂项目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应建设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8.2023年9月5日由第七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厂提供的《第七师胡杨河市垃圾处理厂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证明第七师胡杨河市垃圾处理厂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未对环评及环评批复中要求的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实际建设情况进行分析);
9.2023年9月5日由第七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刘哲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第七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刘哲伟个人有关信息);
10.2023年9月5日由第七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刘哲伟的授权委托书(证明第七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刘哲伟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11.2023年9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王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12.2023年9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13.2023年8月15日兵团生态环境局下发的的《关于兵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2022年10月-2023年6月期间)监督检查工作情况通报》(证明第七师胡杨河垃圾处理厂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存在的问题);
14.2023年9月5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白翔、陈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我局于2023年9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3﹞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八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参照“裁量计算器”选择裁量裁定数额,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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