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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00000033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12.20(复用餐具-碗)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0 浏览次数: 【字体: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胡杨河市唐家早餐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1024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刘耀华、蔡金松对胡杨河市唐家早餐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样品名称:复用餐饮具(碗);生产日期:2023-10-24;样品数量:820ml)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1030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XZJC230195-GFC8557)。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6日将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660000846730783GZ)、检验报告(编号:No.XZJC230195-GFC8557)送达给胡杨河市唐家早餐店。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3年89日,胡杨河市唐家早餐店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已向胡杨河市唐家早餐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七师市监食品责改〔2023〕3-164号),责令胡杨河市唐家早餐店立即按照规定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给予警告处罚(七师市监食品当罚〔2023〕3-164号)并现场送达。

经对胡杨河市唐家早餐店经营者唐留现进行询问,得知该批复用餐碗共购进40个,购进价格为6.5元每个,即本案货值金额40*6.5=260元。因在经营过程中,未对使用该复用餐碗的食品进行登记,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2023年11月20日,收到胡杨河市唐家早餐店提交的整改报告。截止至调查终结之日,未接到对胡杨河市唐家早餐店因餐具消毒不合格导致身体不适的投诉举报。

胡杨河市唐家早餐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后,经抽检仍未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并且在案件调查终结时,未接到因餐具不合格导致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责令胡杨河市唐家早餐店立即改正,本局决定给予胡杨河市唐家早餐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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