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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00000033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12.20-姜)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0 浏览次数: 【字体: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1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克拉玛依区共青镇杨建荣蔬菜水果店经营的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08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克拉玛依区共青镇杨建荣蔬菜水果店经营的(样品名称:样品数量:6.26kg;抽样基数7.2kg)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9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3X-J-SP27135)。检验结果显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107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660700830231844ZX)、检验报告(编号:No.2023X-J-SP27135)送达给克拉玛依区共青镇杨建荣蔬菜水果店。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

经查,克拉玛依区共青镇杨建荣蔬菜水果店经营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姜是2023823日从奎屯陈光俊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了1件共计240元,销售价格为25/公斤。执法人员于2023107日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见抽样日期为2023830日批次的姜。经查,克拉玛依区共青镇杨建荣蔬菜水果店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违法产品已全部销售,因抽样基数为7.2kg,故违法所得为180元。

经调查,奎屯陈光俊蔬菜店经营2023年818从山东寿光个人代办购进的,奎屯陈光俊蔬菜店购进此批姜的进货价为14.5/kg。因抽检基数为7.2kg,故认定抽检基数的7.2kg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即奎屯陈光俊蔬菜店违法所得为122.4元。

克拉玛依区共青镇杨建荣蔬菜水果店、奎屯陈光俊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克拉玛依区共青镇杨建荣蔬菜水果店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给予奎屯陈光俊蔬菜店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2.4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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