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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130000017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1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关于对新疆嘉士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罚字﹝202399


新疆嘉士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MA78B29A1L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工业园区奎车路以东、支一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罗更平                                

我局于20231030日对你单位委托新疆朗泰晟源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嘉士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委托新疆朗泰晟源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嘉士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的编制质量问题。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0月3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新疆嘉士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2023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时现场基本情况);

2.2023年10月3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罗更平证明新疆嘉士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及批复情况;

3.2023年10月3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冷雪梅证明新疆朗泰晟源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情况;

4.2023年10月30日由新疆嘉士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疆嘉士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节选)(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中项目物料平衡与工程分析前后不对应情况,未监测特征监测因子汞情况;

5.2023年10月30日由新疆嘉士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新疆嘉士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天经开环发20238号)(证明新疆嘉士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项目取得环评批复,环评报告表被批准;

6.2023年10月30日由新疆嘉士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技术咨询合同》证明新疆嘉士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新疆朗泰晟源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情况;

7.2023年10月30日由新疆嘉士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新疆嘉士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8.2023年10月30日由新疆嘉士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更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嘉士鼎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更平个人有关信息;

9.2023年10月30日由新疆朗泰晟源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新疆朗泰晟源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10.2023年10月30日由新疆朗泰晟源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雪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朗泰晟源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雪梅个人有关信息;

11.2023年10月30日由新疆朗泰晟源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冷雪梅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新疆朗泰晟源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雪梅具有从事环评文件编制资格;

12.2023年10月3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白翔、陈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我局于20231127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39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的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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