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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1170000027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1-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11.17(芹菜)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1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克拉玛依区五五新镇海洋汇鲜果蔬配送中心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店抽取的2023-08-04批次芹菜,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是≤0.1mg/kg,实测值为0.44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9月1日,第七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该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P23660000485830542ZX)、检验报告(№: SY-J04234816)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

经查,2023年8月4日,克拉玛依区五五新镇海洋汇鲜果蔬配送中心的芹菜是从奎屯蒋登高蔬菜水果店购进的。2023年8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克拉玛依区五五新镇海洋汇鲜果蔬配送中心抽取的2023-08-04批次芹菜,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是≤0.1mg/kg,实测值为0.44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询问调查显示,克拉玛依区五五新镇海洋汇鲜果蔬配送中心这批芹菜共购进了41.5kg,购进价格是2.5元/公斤,销售价格是4元/公斤。除去抽样的芹菜,其余全部销售完了,即违法所得为41.5kg×4元/kg=166元。

经调查,奎屯蒋登高蔬菜水果店于2023年8月4日供货给克拉玛依区五五新镇海洋汇鲜果蔬配送中心41.5kg芹菜。2023年8月4日奎屯蒋登高蔬菜水果店从奎屯中兴商贸城摊贩朱领根(第七师131团新4连农户)处购进了41.5kg芹菜,并出具了供货票据。

克拉玛依区五五新镇海洋汇鲜果蔬配送中心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克拉玛依区五五新镇海洋汇鲜果蔬配送中心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6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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