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1010000014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5-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不罚字﹝2023﹞4号
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0MACE55JC1H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130团井冈山路青北家园3-1号 法定代表人:程晓波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监督局《督办通知》(编号:20230038号),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5月5日“污水总排口”监控点的总氮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19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2023年5月19日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2.2023年5月19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企业2023年5月5日总氮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情况及其他情况); 3.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由新疆北山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源鑫污水处理厂自送样检测项目检测报告》(新疆北山[2023CG405]号)(证明该企业5月5日手工检测结果超标); 4.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污水总排口5月1日至5月18日总氮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历史数据(证明该企业5月5日污水总排口总氮日均值为15.2956mg/L,超标倍数为0.019707倍,5月6日至5月18日总氮在线监测日均值正常); 5.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污水总排口5月5日总氮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值历史数据(证明该企业5月5日污水总排口04:00时至21:00时总氮数据超标,波动异常); 6.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天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天北新区污水厂在线数据异常情况说明》(证明该企业5月5日总氮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情况及该企业发现异常情况后的处置方法); 7.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受天北新区管委会委托,天北新区污水处理厂(奎屯源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由胡杨河天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运行管理); 8.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胡杨河天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天北新区污水处理厂更换出水在线设备的情况说明》(证明天北新区污水处理厂(源鑫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出水在线总磷、总氮、氨氮、COD设备老化,2023年1月14日至1月15日更换一套出水在线设备); 9.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天北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检测比对验收情况报备》(证明天北新区污水处理厂(源鑫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2023年5月16日至17日开展出水在线设备比对验收); 10.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第1、2、12、13页复印件(证明天北新区污水处理厂(奎屯源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污许可限值及排污基本情况); 11.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12.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13.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14.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个人有关信息); 15.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证明胡杨河锦泽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对5月5日总氮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违法行为予以改正); 16.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白翔、陈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理。 你单位2023年5月5日“污水总排口”监控点的总氮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超标倍数为0.019707倍,在10%以内,并且在5月5日当日立即采取措施整改,5月5日23:00时“污水总排口”总氮自动监测数据恢复正常,5月6日至5月18日总氮在线监测日均值正常,你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你单位签署了《承诺书》,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你单位按承诺对违法行为改正。 你单位违法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附件1“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5.对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pH、色度除外)超标倍数在10%以内,3日内整改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现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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