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9220000023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9-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9.22)
一、胡杨河市唐家早餐店(复用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胡杨河市唐家早餐店使用的复用餐碗(样品名称:复用餐碗;生产日期:2023-07-15;样品数量:1000ml)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7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3X-J-SP21138)。检验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8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660700830231600ZX)、检验报告(编号:No.2023X-J-SP21138)送达给胡杨河市唐家早餐店。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
当事人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胡杨河市唐家早餐店以下处罚:警告。
二、胡杨河市航哥土火锅店(复用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胡杨河市航哥土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碗(样品名称:复用餐碗;生产日期:2023-07-16;样品数量:1000ml)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08月0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3X-J-SP21227)。检验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8月14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ZJ23660000830235308)、检验报告(编号:No.2023X-J-SP21227)送达给胡杨河市航哥土火锅店。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
当事人使用经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胡杨河市航哥土火锅店以下处罚:警告。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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