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9140000023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9-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9.14)
一、胡杨河市清晨果蔬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胡杨河市清晨果蔬店经营的香蕉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抽样检验,该店在2023年5月30日购进的香蕉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是≤0.05mg/kg,实测值为0.076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4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660700830231286)、检验报告(编号:2023X-J-SP16495)送达给胡杨河市清晨果蔬店。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
经查,胡杨河市清晨果蔬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3-06-01批次的香蕉,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营业执照显示,胡杨河市清晨果蔬店的香蕉是2023年6月1日从奎屯李趁水果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了2件,每件约10kg,购进价格为70元/件,当日购进的香蕉除了抽样3.07kg外,剩余的香蕉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20kg,销售价格为8元/kg,违法所得20kg×8元/kg=160元。
经调查,奎屯李趁水果批发部于2023年5月30日供货给胡杨河市清晨果蔬店两件香蕉。2023年5月20日奎屯李趁水果批发部从乌鲁木齐张四哥(代办:沙依巴克区雅山北路鑫永新果业经销部;经营者:郑美连)处购进了2359件香蕉。5月20日当天从猴桥口岸发货,2023年5月24日这批香蕉到货,购进单价是65元/件,每件约11.8kg。其中:在2023年5月30日以70元/件的价格向胡杨河市清晨果蔬店销售了2件,并出具了供货票据。
胡杨河市清晨果蔬店、奎屯李趁水果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胡杨河市清晨果蔬店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给予奎屯李趁水果批发部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