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9130000022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9-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9.13)
一、克拉玛依区共青镇喜乐家超市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克拉玛依区共青镇喜乐家超市经营的豇豆(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3-06-02;样品数量:4.212kg,抽样基数:5kg)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6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3X-J-SP16479)。检验结果显示,豇豆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4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ZJ23660000830234524)、检验报告(编号:No.2023X-J-SP16479)送达给克拉玛依区共青镇喜乐家超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
经查,克拉玛依区共青镇喜乐家超市销售的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的豇豆是2023年6月2日从奎屯优泰蔬菜批发部以11元/公斤的价格购入,销售价格为13.8元/公斤。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4日送达202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无2023年6月2日从奎屯优泰蔬菜批发部购入的豇豆。经查,克拉玛依区共青镇喜乐家超市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的数量为5kg,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为5×13.8=69元。
经调查,奎屯优泰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豇豆是2023年6月1日从乌鲁木齐九鼎市场名叫关月莲的供货商购进的,购进价格为9.5元/公斤,此批韭菜以11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克拉玛依区共青镇喜乐家超市。因抽检基数为5kg,故认定抽检基数的5kg豇豆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即违法所得为5*11=55元。
克拉玛依区共青镇喜乐家超市、奎屯优泰蔬菜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克拉玛依区共青镇喜乐家超市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9元;给予奎屯优泰蔬菜批发部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5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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