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8280000021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8-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8.28)
一、胡杨河市汇果居水果经营店(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6月14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抽样人员在胡杨河市汇果居水果经营店负责人的陪同下,在该店场所对香蕉(购进日期:2023-06-10,供货商:奎屯胡彦州香蕉批发部)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2023年07月14日出具该样品检验报告(No:BS230498),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07月19日,第七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对胡杨河市汇果居水果经营店经营的香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并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通知书编号:SBJ23660000860207102),经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BS230498)显示:2023年06月14日在胡杨河市汇果居水果经营店抽检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7月19日执法人员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法向乌苏市苏兴滩薛刚超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通知书编号:SBJ23660000860207102)及检验报告(NO:BS230498)。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台账。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确认并签字,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查,胡杨河市汇果居水果经营店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06-10,供货商:奎屯胡彦州香蕉批发部),经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BS230498)显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胡杨河市汇果居水果经营店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营者于2023年06月10日在奎屯胡彦州香蕉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3MA77M99LX0,登记机关:伊犁州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者是李格,身份证号码是XXXXXXXXXXXXXXXX62)购进18公斤,进购单价为7元/㎏,销售价格为9元/kg,该批香蕉目前没有剩余,当事人已全部对外销售,货值金额为18×9=162元,故违法所得为162元。
胡杨河市汇果居水果经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胡杨河市汇果居水果经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贰元(¥162)整。
2023年8月11日,第七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向胡杨河市汇果居水果经营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师市监食罚决〔2023〕2-028号),当事人现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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