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8080000010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8-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佳宇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不罚字﹝2023﹞5号
新疆佳宇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313399745B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纬五路00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一台2300KW有机热载体液相炉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17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在4月17日检查时未能提供2300KW有机热载体液相炉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及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材料); 2.2023年4月17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王晨辉)(证明你单位2300KW有机热载体液相炉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3.2023年4月27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王晨辉)(证明你单位2300KW有机热载体液相炉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4.2023年4月17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录制的现场视频(证明4月17日检查时现场情况);
5.2023年4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燃油燃气导热油炉)》(证明你单位2300KW有机热载体液相炉建成投入使用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
6.2023年4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佳宇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导热油锅炉运行记录本(2023年3月)》(证明2023年3月你单位2300KW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仍处于生产运行状态);
7.2023年4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佳宇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导热油锅炉运行记录本(2023年2月)》(证明2023年2月你单位2300KW有机热载体液相炉处于停止运行状态);
8.2023年4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有机热载体液相炉配套建设的工业燃气燃烧器安装、使用及维护手册》(证明你单位2300KW有机热载体液相炉环境保护配套设施);
9.2023年4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佳宇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优化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新疆佳宇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优化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中无2300KW有机热载体液相炉相关内容);
10.2023年4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佳宇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优化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的批复(胡经开区发﹝2022﹞25号)》(证明新疆佳宇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优化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无2300KW有机热载体液相炉相关内容);
11.2023年4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佳宇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BS光亮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证明新疆佳宇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BS光亮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无2300KW有机热载体液相炉相关内容);
12.2023年4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佳宇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BS光亮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师环审﹝2015﹞35号)》(证明新疆佳宇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BS光亮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中无2300KW有机热载体液相炉相关内容);
13.2023年4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佳宇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BS光亮油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水清清(监)[2017]-YS-057号)(证明新疆佳宇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BS光亮油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中无2300KW有机热载体液相炉相关内容);
14.2023年4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5.2023年4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16.2023年4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17.2023年4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和法定代表人为王晓刚);
18.2023年4月1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王星、陈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处理。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于2023年7月1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新证据材料(《新疆佳宇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BS光亮油技术改造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该项目内包含2300KW有机热载体液相炉)。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认为你单位新提交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你单位2300KW有机热载体液相炉其配套环保设施已通过环保验收,违法事实不成立。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现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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