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8020000010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8-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跃通振新道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3﹞9号
新疆跃通振新道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7TL9U4G
地址:新疆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单位改性沥青生产项目属于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9(沥青混合物)行业类别,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应当申领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目前你单位排污许可申办为登记管理,登记回执编号为91650200MA77TL9U4G001P。你单位擅自改变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未依法取得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25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
2.2023年5月25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戚义详)》(证明你单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
3.2023年5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回执编号为91650200MA77TL9U4G001P(证明你单位目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4.2023年5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跃通振新道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万吨改性沥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关于新疆跃通振新道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万吨改性沥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师环审〔2018〕59号)(证明你单位生产项目为改性沥青生产项目);
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证明你单位生产的改性沥青属于沥青混合料);
6.《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证明你单位改性沥青生产项目属于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9(沥青混合物)行业类别,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
7.2023年5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No.LRTC-2023HJJ039 (1))(证明你单位排放污染物);
8.2023年5月25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视频和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生产锅炉处于运行状态);
9.2023年5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0.2023年5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11.2023年5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12.2023年5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13.2023年5月25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白翔、陈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于2023年7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意见书,并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你单位已经办理了排污许可登记,因疫情原因未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因近几年经济效益较低,希望减轻处罚。
对于你单位申辩意见,经我局集体讨论认为,与确定本案违法事实,做出相关裁量无直接关联,决定不予采纳。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素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参照“裁量计算器”裁定数额,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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