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8080000009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8-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3﹞8号
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MA78DY8950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一二三团双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岭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私自设置排污管道,将造纸成型机、真空压滤机运行时产生的清洗废水排入厂区内沉淀池后,利用潜水泵将沉淀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私自设置的排污管道直接排至厂区外东侧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6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2023年5月6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陈国岭)(证明你单位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2023年5月8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证明2023年5月8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新疆新特新能材料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直排渗坑的水污染物采样全过程); 4.2023年5月8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陈国岭)(证明你单位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未经环保设施处理的水污染物;证明你单位认可2023年5月8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新疆新特新能材料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直排水污染物采样全过程); 5.2023年5月17日由新疆新特新能材料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TJC-2023815)(证明2023年5月8日对你单位直排水污染物检测结果); 6.2023年5月6日、5月8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录制的现场视频(证明5月6日、5月8日现场情况);
7.2023年5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纱管纸及2万吨黄纸、卫生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证明环评报告书中你单位应落实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8.2023年5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纱管纸及2万吨黄纸、卫生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师市环审〔2020〕73号)(证明环评批复中你单位应落实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9.2023年5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0.2023年5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11.2023年5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12.2023年5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13.2023年5月6日、5月8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崔琛、陈强、白翔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书面听证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参照“裁量计算器”裁定数额,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18820元。(大写:贰拾壹万捌仟捌佰贰拾元整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8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