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5270000008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5-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不罚字﹝2023﹞2号
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991945681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大道131号
法定代表人:牛宗新
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建立纸质环境管理台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2023年4月7日未能提供纸质环境管理台帐);
2.2023年4月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王旭懂)》(被询问人王旭懂,通过询问的方式证明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未建立纸质环境管理台帐);
3.2023年4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4.2023年4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5.2023年4月7日由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6.2023年4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7.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闫俊明、陈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规定,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规定处理。
你单位于2023年4月10日向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提交补充建立的纸质环境管理台账,经执法人员查阅,种类、内容均符合该单位持有的排污许可证要求。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未建立纸质环境管理台账的行为属于首次发现,且该单位电子台账记录较为齐全,在3个工作日内整改且危害后果轻微,也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签订了承诺书。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附件1“二、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2.首次发现,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整改的。” 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现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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