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5270000008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5-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3﹞4号
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991945681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大道131号
法定代表人:牛宗新
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二是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同意、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2023年4月7日现场检查未能提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以及你单位未能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同意、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纸质版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月报、季报、年报。);
2.2023年4月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王旭懂)》(通过询问的方式证明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并证明你单位2022年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月报、季报、年报均未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审批部门提交);
3.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取的填报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的页面图片。(证明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已通过互联网填报的方式,提交了2022年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月报、季报、年报);
4.2023年4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5.2023年4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3年4月7日由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3年4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8.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闫俊明、陈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规定,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规定处理。
你单位于2023年4月11日向我局报送环保检查整改回执并附已建立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相关材料。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计算,经我局集体审议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9380元(大写:玖仟叁佰捌拾元整)。
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同意、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规定。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规定处理。
你单位于2023年4月11日向我局报送环保检查整改回执并附“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同意、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相关材料。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计算,经我局集体审议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6790元(大写:陆仟柒佰玖拾元整) 。
综上,我局对你单位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共计处罚人民币16170元(大写:壹万陆仟壹佰柒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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