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7030000007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7-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长和文博石化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3﹞7号
新疆长和文博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7RWAF75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卜泉江
我局于2023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自2022年3月2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至今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污染物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15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未能提供自行监测方案和自行监测报告);
2.2023年4月15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周清华)》(证明你单位未制作自行监测方案,未开展自行监测);
3.2023年4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应开展自行监测并规定了自行监测因子以及自行监测频次);
4.2023年4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5.2023年4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6.2023年4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7.2023年4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8.2023年4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2年新疆长和文博石化有限公司锅炉运行记录表》(证明你单位2022年度生产锅炉处于运行状态);
9.2023年4月15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王星、陈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书面听证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参照“裁量计算器”裁定数额,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97360元。(大写:玖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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