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7030000007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7-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克拉玛依市恒旺商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3﹞6号
克拉玛依市恒旺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397344193N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共青镇130团(奎夏公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魏魏
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对你单位第七师130团沥青拌合站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第七师130团沥青拌合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第七师130团沥青拌合站站内部分存放的水稳料、砂石料未密闭贮存。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3月31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第七师130团沥青拌合站存放的水稳料、砂石料未密闭贮存);
2.2023年3月31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罗凯)》(证明第七师130团沥青拌合站隶属你单位并证明第七师130团沥青拌合站存放的水稳料、砂石料未密闭贮存);
3.2023年3月31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第七师130团沥青拌合站水稳料、砂石料未密闭存放情况);
4.2023年3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5.2023年3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6.2023年3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7.2023年3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8.2023年3月31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王星、陈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参照“裁量计算器”裁定数额,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6810元。(大写:贰万陆仟捌佰壹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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