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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6160000016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6-1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公示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6.16)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1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胡杨河宋素英屯富园小区便民店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胡杨河宋素英屯富园小区便民店经营的香蕉(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3-03-09;样品数量:3.2kg)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040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2023X-J-SP06425)。检验结果显示,样品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4月14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660700830230679)、检验报告(编号:NO:2023X-J-SP06425)送达给胡杨河宋素英屯富园小区便民店。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

经查:此批香蕉是胡杨河宋素英屯富园小区便民店以70元

的价格从奎屯王胜飞水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3MA77QHU56G,经营者:王胜飞)购进1件。2023年4月14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胡杨河宋素英屯富园小区便民店现场提供了2023年3月9日从奎屯王胜飞水果店购入香蕉时的收款票据,同时该店现场已无2023年3月9日购入的香蕉。经询问得知,该批香蕉以每公斤7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了10公斤,货值金额为7*10=7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已销售的香蕉当事人无法进行退赔,故违法所得为70元。经核对企业信息,奎屯王胜飞水果店营业执照是由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后续将线索移交给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胡杨河宋素英屯富园小区便民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胡杨河宋素英屯富园小区便民店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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