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5290000015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5-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核查处置 情况的通告(5.29)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六团中学(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03月21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抽样人员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六团中学负责人的陪同下,在该中学食堂经营场所对餐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2023年04月11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出具该样品检验报告(№:BS230141),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和整改工作。不合格原因是洗涤过程中清洗剂使用量过多,清洗过程不到位,未对消毒柜定期开展校验工作及消毒时间未能达到要求的时间造成的;今后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对餐饮业复用餐饮具监督管理,督促辖区餐饮行业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消毒流程进行操作,增加清洗次数。对餐饮业消毒柜定期开展校验和督导工作,确保消毒能达到要求,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三)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04月1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兵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任务,执法人员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于4月20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六团中学食堂经营场所内向负责人送达了兵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660000860207026)、检验报告(№:BS230141),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食品经营者立即采取下架经检测的不合格餐盘,暂停使用不合格餐盘,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六团中学负责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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