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2100000005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2-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胡杨河供热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3﹞2号
新疆胡杨河供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328867134D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共青镇农牧新村6号楼351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忠
我局于2023年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23团供热站站内西侧空地、煤棚西侧和北侧空地露天堆放煤炭约180立方米;站内东北侧、东侧沿线空地露天堆放煤渣约2300立方米,均未密闭贮存。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2月7日由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煤炭、煤渣露天堆放);
2.2023年2月7日由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123团供热站隶属你单位并证明你单位煤炭、煤渣露天堆放);
3.2023年2月7日由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检查时你单位现场情况);
4.2023年2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5.2023年2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3年2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当时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7.2023年2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8.2023年2月7日由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对123团供热站站内露天堆放的煤炭、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贮存。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逾期拒不改正,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处理,你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如你在我局实施复查前已完成本决定书责令整改要求,也可以在复查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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