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2100000004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2-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胡杨河供热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3﹞1号
新疆胡杨河供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328867134D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共青镇农牧新村6号楼351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忠
我局于2023年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23团供热站烟气主要排放口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标识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2月7日由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烟气主要排放口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标识牌);
2.2023年2月7日由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123团供热站隶属你单位并证明你单位烟气主要排放口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标识牌);
3.2023年2月7日由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检查时你单位现场情况);
4.2023年2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5.2023年2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3年2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当时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7.2023年2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8.2023年2月7日由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于2023年2月13日前完成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标识牌(明确标识牌单位名称、排放口编号、排放污染物信息)。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者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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