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4230000003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4-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奎屯源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不予处罚的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不罚字﹝2023﹞2号
奎屯源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065544594K
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胡杨河市天北新区工业园区(北区),北外环路以南、东
外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霍新平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至4月19日对你单位位于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奎屯天北新区污水处理厂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奎屯天北新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在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陆续出现了粗格栅和细格栅不能正常运行。水解酸化池和生化池的搅拌泵损坏,地下排污管线多处堵塞,导致出水口巴歇尔槽被淹没。预备反应池的多个阀门损坏,斜管被污泥堵塞。曝气沉砂池没有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水质采样器不能正常工作等一系列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4月18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于2023年3月1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应你单位申请,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以下意见:一是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未明确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属于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二是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事实。三是奎屯源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没有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四是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明显不当。五是天北新区管委会长期拖欠奎屯源鑫公司污水处理费、上游排污企业长期超标排污,是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根本原因。
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及证据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本案进行法制审核并召开会议集体审议,经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提出的“没有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意见及有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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