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4230000003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4-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胡杨河供热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不罚字﹝2023﹞1号
新疆胡杨河供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328867134D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共青镇农牧新村6号楼351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忠
我局于2023年2月7日对你单位123团供热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123团供热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23团供热站烟气主要排放口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标识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2月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123团供热站2023年2月7日烟气主要排放口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标识牌情况); 2.2023年2月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单位123团供热站2023年2月7日烟气主要排放口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标识牌情况); 3.2023年2月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赵金锋)》(证明123团供热站隶属你单位并证明你单位123团供热站2023年2月7日烟气主要排放口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标识牌); 4.2023年2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5.2023年2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6.2023年2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7.2023年2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8.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崔琛、陈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处理。 你单位2月9日向我局报送关于你单位123团供热站烟气主要排放口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标识牌的违法行为整改回执并提交整改承诺书。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你单位首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于3个工作日内整改,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附件1“二、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7.首次发现,未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整改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现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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