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4070000003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4-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对新疆胡杨河供热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2023年)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3﹞1号
新疆胡杨河供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328867134D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共青镇农牧新村6号楼351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忠
我局于2023年2月7日对你单位123团供热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123团供热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23团供热站站内西侧空地、煤棚西侧和北侧空地露天堆放煤炭约180立方米;站内东北侧、东侧沿线空地露天堆放煤渣约2300立方米。以上物料均未密闭贮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123团供热站煤炭、煤渣未密闭贮存);
2.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23团供热站煤炭、煤渣未密闭贮存);
3.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赵金锋)》(证明123团供热站隶属你单位并证明你单位煤炭、煤渣未密闭贮存);
4.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5.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6.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7.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8.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崔琛、陈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于2023年2月10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该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应你单位申请,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七师环听通字﹝2023﹞1号),于2023年3月15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以下意见:你单位2月9日收到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七师环责改﹝2023﹞2号)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并于2月10日将整改照片提交至我局。你单位认为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恳请我局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对于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与确定本案违法事实,做出相关裁量无直接关联,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性执法一体化”平台中“裁量计算器”选择“存贮量:200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计算,经我局集体讨论,现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73000元(大写:柒万叁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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